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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财产纠纷处理盘点如何避免借企改制逃债

2024/3/15 22:23:10      点击:
企业改制中隐瞒或者遗漏债务而引发的大量债务纠纷,是导致改制企业的产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根源,而产权的不明晰,使各方面的合法权益都不能得到及时保护。为改善这一状况,该规定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置了“申权期”和“除权期”。所谓“申权期”是指企业进行改制时,如果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改制后,债权人就出卖人或被兼并方的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或兼并方,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买受人或兼并方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出卖人或被兼并方追偿。所谓“除权期”是指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该债权,则买受人或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只能向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或被兼并方)主张债权。


上述对企业改制过程中七大类债务纠纷处理的规定,体现出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如果当事人有约定,也得到债权人的认可,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二是债务随企业资产变动原则。如果改制后原企业法人不存在了,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原企业的承继者承担;如果改制时原企业的债务随着企业资产变动而转移到新公司中,对所转移的债务,除当事人有约定的外,债务由新设公司承担;三是连带责任原则。如果企业想通过改制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则由其改制后企业与原企业对原企业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内容丰富,重点突出。规定的总体框架涉及面很宽,内容十分丰富。它将不同形式的企业改制,如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企业兼并等改制形式中需要解决的民事纠纷问题均进行了归纳。同时,突出重点,所有规定的内容都简明扼要,使人一目了然,便于操作。二是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结合,侧重解决实体问题。针对审判工作的需要,规定既对程序内容,如案件受理、诉讼主体的追加等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又对大量的实体内容,如企业改制合同效力的确认、企业改制合同履行、企业改制后债务承担等等,进行了规定。


该规定的颁布将对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发挥重要作用。第一,规定将对维护企业改革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规定作为法院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比较全面和系统的司法解释,必将对维护企业改革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第二,规定将对企业改制行为起到正确的法律导向作用。人民法院依据规定对有关企业改制行为也将起到法律的示范和导向作用;第三,规定将进一步规范法院对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在现行法律、法规对多数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形式及实施程序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企业改制后反映出的诸多问题难以解决,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尽统一的情况下,规定的及时出台,对进一步规范法院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统一司法标准,完善相关法律,具有重大意义;第四,规定将进一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和大局。规定从规范法院审判工作出发,从审理案件的角度,为纠正和制止改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遏止债务人的恶意逃债,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企业改制过程的利益冲突和纠纷,提供了司法保障和服务。